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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建侨拍卖有限公司
   
 
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财产拍卖的业务操作规程
   
      
   为能规范本公司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时的业务活动,完善有关交易规则,完成人民法院
交办的协助执法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特别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指的“人民法院”,包括依法强制执行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中国境内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财产”,专指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依法执行的需通过拍卖活动处理、变卖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拍卖,需要提供下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1、有关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2、要求本公司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委托本公司对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的《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拍卖,尚需提供下列财产的资料。
  1、财产属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品名、牌号、型号、数量、新旧程度、存放地点及参考底价;
  2、财产属不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名称、位置、楼层、用途、面积、新旧程度、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并提供《房地产证》原件或有效的购房发票、评估报告及参考底价;

  第五条   拍卖的财产属不动产的,人民法院还需在委托前到财产所在地的国土局或房管部门办妥有关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转让或冻结手续。
  若产权冻结期满,财产仍未售出,人民法院还需及时办妥产权再冻结手续,以便保证该财产拍卖的延续性。当拍卖成功之后,需要委托方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帮助本公司办理该产权的解冻手续,并协助本公司办妥产权过户手续。

  第六条   若不动产是房屋的,应已空置且被查封。若房屋已出租致承租人不能搬迁的,承租人有参加该房屋竞买的优先权;若该房屋非由承租人竞得,人民法院应在拍卖成交后责令承租人完全迁出。

  第七条   本公司收到人民法院提供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所委托拍卖的财产的详细资料后,应着手进行拍卖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接受人民法院的拍卖委托后,应尽快确定拍卖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向社会发布一次或多次的《拍卖公告》,刊载媒体应为报纸或广播或电视。

  第九条   本公司可视财产情况与委托方法院商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项进行拍卖:
  1、增价拍卖(英格兰式),即本公司拍卖师宣布起叫价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以最高出价成交。
  2、减价拍卖(荷兰式),即拍卖师宣布最高起叫价,无人应价时,拍卖师依次降低叫价,以竞买人的首次应价成交。

  第十条   本公司在公告期内,应认真做好拍卖会的宣传、招商、拍卖物的展示及竞买人的审查和登记工作,确保拍卖物得以尽快、优价成交。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当日,与本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且:
  1、竞得财产属于动产的,竞得人在离场前必须以现金或银行本票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先缴付成交价20%的定金,并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所余的80%货款全数付清方可提货;
  2、竞得财产属不动产的,竞得人在离场前则须以现金或银行本票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先缴付成交价的30%的定金,并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清货款。
  3、若竞得人付清定金后,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二个星期内仍未能付清余款,本公司将有权将成交的财产再行拍卖,定金在扣付本拍卖行的佣金后,余款划归委托方法院。

  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收到买受人的全部成交价款后二日内,在扣除本拍卖行的佣金后将余款划入委托方法院指定的帐号;若成交的财产是不动产或汽车等,本公司将遵守政府有关产权交易的规定,从成交价款中代为扣缴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不动产拍卖的税费,本公司按实际须代缴的金额与委托方结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拍卖佣金,通常以成交价1%—5%的标准费率计收。若委托拍卖的财产系字画等艺术品,佣金率应按国际惯例以成交价10%计收。

  第十五条 拍卖期间,人民法院若因司法程序的变化,通知本公司中止或终止拍卖,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向委托方法院计收已实际发生的公告费、主估费、仓储费等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当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拍卖的财产经数次拍卖仍未成交,并证实是因其底价过高的原因,本公司应及时与委托方法院取得联系,调整底价,直至拍卖得以成交。

  第十七条   本公司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财产拍卖操作程序,应以委托方法院收到本公司划入的全额结算款项、本公司收妥拍卖佣金和评估费用以及竞得的财产视为完结。

  第十八条   本业务操作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返回)